經審理查明,嶽某於2021年6月底與王某、羅某聯系,欲尋找壹份高薪工作。經過討論,三人決定壹起出國工作。同年7月11,三人壹起從外地來到萍鄉市。當晚,三人在他人安排下,通過廣西憑祥市中越邊境公路偷渡至越南。7月18日,越南隆安,3人被越南警方逮捕並隔離在那裏。9月6日,越南警方從友誼關口岸將3人遣返中國。根據萍鄉市防疫指揮部要求和相關規定,三人被送往萍鄉市上石看守所專門防疫隔離點進行隔離。65438年10月6日,3人被萍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165438,被萍鄉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於萍鄉市看守所。
法院經審理認為,嶽某、王某、羅某三名被告人在他人安排下,合謀通過邊境線越境,情節嚴重。三被告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三名被告均自願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嶽、王、羅三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國界神聖不可侵犯,特別是在當前嚴峻的疫情防控形勢下,非法出入境會給疫情防控工作和社會治安帶來諸多隱患。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自覺嚴格遵守國家出入境管理規定,辦理合法出入境手續,切勿無視國家法律和疫情防控規定,心存僥幸,采取非法途徑越國(邊)境,否則將觸碰法律高壓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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