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語是帶聲調的分析型語言,屬於漢藏語系——壯侗語系——臺語支(壯泰語支)。1957以前的壯語書寫體系是古壯文,是借用漢字的聲、義、部首創造的書寫體系。主要用於宗教人員記錄經文和山歌歌手記錄山歌。
1957年,在國家的關懷下,政府主持創制了用拉丁字母書寫的壯語程序,並增加了幾個特殊的字符,以標誌壯族獨特的語音和聲調。後來由於當時壯語在計算機層面的特殊字符,阻礙了壯語的信息化。政府在1981制定修改後,最終形成了用26個拉丁字母書寫的壯語程序(修訂版)。
擴展數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4條規定:
居民身份證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規範漢字和數字符號。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決定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擇當地通用的文字作為居民身份證上用中文登記的內容。
第五條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分為十年、二十年和長期。十六歲至二十五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發給二十年有效身份證;46歲以上的將發給長期有效的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六條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壹制作和發放。
居民身份證有兩個功能:視覺讀取和機器讀取。目測和機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項目。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對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