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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局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建議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壹部分。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擬出讓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不確定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擴展數據:

法律條款

規劃條件是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遵守規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規劃條件的實施:

1.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不確定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2.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不得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3、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百度百科-規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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