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擬出讓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不確定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擴展數據:
法律條款
規劃條件是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遵守規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規劃條件的實施:
1.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不確定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2.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不得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3、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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