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整後,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為: (壹)月最低工資標準第壹類:每月1.680元;二類地區:每月1570元;三類地區:每月1470元。(2)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壹類地區:每小時18元;ⅱ類地區:每小時17元;三類地區:每小時16元。二是月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加班工資、支付給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勞動者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包括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性:
《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六條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參考當地職工及其贍養人口最低生活費、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在已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制職工與全日制職工在工作穩定性、工作條件、勞動強度、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