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稱軍品,是指用於軍事目的的設備和材料,以及專用生產設備和器材。
按照國防動員的方式,可以分為公開動員和秘密動員。
國防動員的分類如下:
1,按領域分為武裝力量動員、國民經濟動員、政治動員、民防動員、科技動員;
2.按資源分為人力動員、物資動員和財力動員;
3、根據規模,分為總動員和地方動員;
4、根據時機,分為戰前動員和戰後動員;
5、按階段劃分,分為戰前動員、中期動員和後期動員;
6、按照方式,分為秘密動員和公開動員等。
國防動員是指壹個國家或政治集團為保持和增強戰爭能力,應對戰爭或其他軍事危機,使社會領域全部或部分由平時轉為戰時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五十條國防動員領導機構、中央國家機關和中央軍委機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國防動員的準備和實施。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和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必須依法做好國防動員準備工作;國家發布動員令後,必須完成規定的國防動員任務。第五十壹條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可以依法對組織和個人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場所和其他財產實行征收和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