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回避制度壹般適用於職位招聘或國家公務員考試等。要想知道如何區分,首先要清楚自己的親人是誰。規定中有屬於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兄弟姐妹關系的親屬,這些人不能擔任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或者有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有親子關系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或者有上下級關系的職務,也不得擔任對方領導單位的人事工作或者相關監督工作。不難看出,這些立場的內容是緊密聯系的,目的都是為了雙方濫用職權。所以我們要避免。另外,特殊的崗位是公務員,公務員也需要回避制度,這是防止國家公務員濫用職權為親屬謀取私利的限制性措施。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時,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負責聘用、考核、獎懲、人事爭議處理的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二)與他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