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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使用管理條例》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應遵守以下規定:

(壹)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歸鄉鎮農民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壹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交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第三百三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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