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些部門、地方和公眾提出,應進壹步加強預防接種管理,規範預防接種行為。
二審稿增加規定:接種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管理,開展預防接種工作應當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南和預防接種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接種單位預防接種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疫苗使用管理。
明確“三查七對”要求,規定醫療衛生人員在接種疫苗前,應當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要求,嚴格核對相關信息。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完整、準確記錄預防接種最小包裝單位的標識信息和有效期,確保預防接種信息可追溯、可查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疫苗的研制、生產、流通、預防接種和監督管理。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本法所稱疫苗,是指為預防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流行,用於人體免疫的預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計劃疫苗和非免疫計劃疫苗。
第三條國家實行最嚴格的疫苗管理制度,堅持安全第壹、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科學監管、社會治理。
第四條國家堅持疫苗產品的戰略性和公益性。
國家支持疫苗基礎和應用研究,推動疫苗研究和創新,將預防和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究、生產和儲存納入國家戰略。
國家制定疫苗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支持疫苗產業發展和結構優化,鼓勵疫苗規模化、集約化生產,不斷提高疫苗生產技術和質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