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不得用於商標、商業廣告、私人葬禮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誌。所有公民和組織都應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
在下列情況下,應奏國歌: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和閉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和閉幕;
2.各級政黨和人民團體的代表;
3.憲法宣誓儀式;
4.升旗儀式;
5.各級機關舉辦或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活動;
6.國家公祭儀式;
7.重大外交活動;
8.重大體育賽事;
9.其他應當奏國歌的場合。
國歌被納入中小學教育。中小學校應當把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習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奏唱國歌的禮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第八條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者變相用於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葬禮活動等不適當場合,不得用作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第十條在本法第四條規定的場合奏唱國歌時,應當使用國歌制式播放音樂或者國歌的官方錄音版本。
外交部和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向有關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的外交部門提供國歌標準奏譜和國歌正式錄音版本,供外交活動使用。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國際體育組織和運動會組織者提供國歌標準奏譜和國歌正式錄音版本,供國際體育運動會使用。
國歌標準演奏樂譜和國歌正式錄音版本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審核、錄音,並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