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國際法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據;
2.是各國意願協調的結果。雖然具有強制力,但世界上沒有高於國家的世界政府,也沒有執行國際法的機關。
國際法的有效性基於三個層面:
1,國與國之間的協定;
2.協調各國的國家意誌;
3.每個國家的自身利益和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法律的重要性體現在:
1,法律對人的行為有引導作用。對人類行為的指導有兩種形式:個體指導和規範指導;
2.法律作為行為準則,具有判斷和衡量他人行為合法性的判斷功能;
3.法律對人的行為有教育作用,表現為現實作用和示範作用;
4、通過法律,人們可以提前預知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法律上有效還是無效,會有什麽法律後果;
5.法律可以通過懲罰違法犯罪行為來迫使人們守法;
6.法律的社會功能是,執法作為壹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在實現階級統治的社會目的中發揮作用;
7.法律的社會功能包括兩個方面:意識的政治功能,即維護階級統治;二是社會職能,即履行社會公共事務。
綜上所述,國際法的有效性依據是指國際法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據;是各國意願協調的結果。雖然它是強制性的,但沒有高於國家的世界政府,也沒有執行國際法的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