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院壹審法庭作為歐洲法院的內部司法機構,只對部分案件行使管轄權——負責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提起的訴訟以及歐洲機構與其雇員之間的糾紛的壹審。如果壹方不服壹審法院的判決,可以依法向歐洲法院提起上訴。但上訴理由嚴格限定在三個方面,即壹審法院缺乏管轄權、違反程序規則或錯誤適用歐盟法律。歐洲法院有權審查上訴,也可以駁回上訴。歐洲法院的上訴程序是公開的,可以維持、推翻或修改壹審判決,也可以發回重審。作為歐盟最高司法機關,歐洲法院作出的判決具有法律效力。根據《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的規定,歐洲法院有權對違反條約義務、不執行法院判決和裁定的有關國家的政府和個人進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