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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的主要職能

包括確保遵守歐洲聯盟的法律,例如* * *機構的成立條約、成員國簽署或加入的條約以及* * *機構的機關依法頒布的法律;並以此作為正義的基礎。歐洲法院就涉及* * *體法的案件請求成員國國內法院發表權威意見所作出的裁決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導意義,其對成員國、* *體機關、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提起的訴訟的判決更是有效強化了* * *體法。

歐洲法院壹審法庭作為歐洲法院的內部司法機構,只對部分案件行使管轄權——負責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提起的訴訟以及歐洲機構與其雇員之間的糾紛的壹審。如果壹方不服壹審法院的判決,可以依法向歐洲法院提起上訴。但上訴理由嚴格限定在三個方面,即壹審法院缺乏管轄權、違反程序規則或錯誤適用歐盟法律。歐洲法院有權審查上訴,也可以駁回上訴。歐洲法院的上訴程序是公開的,可以維持、推翻或修改壹審判決,也可以發回重審。作為歐盟最高司法機關,歐洲法院作出的判決具有法律效力。根據《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的規定,歐洲法院有權對違反條約義務、不執行法院判決和裁定的有關國家的政府和個人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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