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實施監督。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關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