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際法的功能體現在兩個方面:社會功能和規範功能。國際法的社會功能是通過反映各國意誌來服務於國際交往中統治階級的需要,國際法的規範功能體現在引導、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個方面。由於國際法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特別是在不同於國內法的實施方式上,國際法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正是各種因素的對立統壹促進了國際法的進步和發展。中國應緊緊依靠國際法,在不斷增強經濟實力的同時,推動國際秩序朝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
法律依據:《阻止外國法律和措施不當域外適用措施》第六條由工作機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進行評估和確認:
(a)是否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
(二)對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三)對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4)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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