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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校園欺淩的規定

1.根據華旅的信息。com,《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2.校園欺淩本質上是侵權,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欺淩的法律責任涉及三個主體,即欺淩者本人、監護人和學校。就行為人本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應該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3.如果是未成年人,責任就比較復雜了。未成年人的故意或者過失不屬於法律上的過錯,應當追究其監護人的過錯。

4.根據《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5.在這種情況下,行為的主觀要件實際上表現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過錯。事實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故意欺淩行為,可以歸結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符合侵權責任主觀要件的要求。多個加害人實施欺淩的,加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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