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所以必須有人參與。民法中的“人”是指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壹些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組織(稱為非法人組織)。國家還可以在特殊場合(如發行國庫券)參與民事活動,國家在民事活動領域被視為“公法人”。
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關於某種事物或其他客體(物)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由國家強制力予以保障。民事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而不是人與物的關系。
擴展數據:
民事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特征:
(壹)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壹般是自願建立的;
(2)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但主要是財產關系;
(3)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法律事實為基礎的社會關系;
(4)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關系;
(五)民事法律關系的保障措施有補償性和財產性。
民法調整對象的平等性和財產性還表現在保障民事法律關系的手段上,即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是財產賠償,懲罰性和非財產性責任不是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