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處理民事糾紛家庭,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允許當事人就爭議問題進行辯論,對爭議事實進行必要的調查。處理糾紛時,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參加。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處理糾紛。跨地區的民事家庭糾紛,由雙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協商處理。處理民事家事糾紛,應當先進行調解。在調解中,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促使當事人諒解和讓步,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和司法輔助人員簽名,並加蓋基層人民政府印章。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履行。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