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關於
Justice),位於荷蘭海牙。它是聯合國六大組織之壹,也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成立於4月3日,1946。
國際法院根據《國際法院規約》和自己的法院規則運作,根據國際法解決各國提交給它的法律爭端,並就得到正式承認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在提交給國際法院的案件中,原告和被告都必須是國家。國際法院是民事法院,有特定管轄權,沒有刑事管轄權,所以不能審判個人。法庭的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授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他協定中規定的所有事項。
法院的管轄權有兩個方面。首先,法院必須就各國行使主權自願提交給它的爭端做出裁決。在這方面,應該指出,截至7月31,2010,192個國家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締約國,其中66個國家根據《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向秘書長交存了承認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此外,約300項雙邊或多邊條約規定,法院有權解決這些條約的適用或解釋所產生的爭端。各國也可以根據特別協議將具體爭端提交法院。最後,當壹個國家向法院提交爭端時,它可以援引《法院規則》第38條第5款,並將請求所針對的國家將要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為法院管轄權的基礎。如果後壹個國家接受這種管轄權,該法院就擁有管轄權,從而在各方同意的情況下組成所謂的法院。
第二,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可就任何法律問題咨詢法院,經大會授權的其他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也可就其活動範圍內出現的法律問題咨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