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在經濟破產的情況下,處理如何清償債務的壹種法律制度,即當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所有債權人。破產的概念是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宣告破產並向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法律制度。
為了區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只規範壹般清算。
繼《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頒布了《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破產規定》)。由於破產清算的會計原則與常規會計有很大不同,破產清算的會計方法也必然與常規會計不同。目前國家還沒有破產清算會計的相關會計準則,主要是財政部在1997中制定的《國營企業試行破產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然而,在當前的會計實踐中,仍然存在壹些亟待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