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要求賣方實際履行。實際履行是按照合同規定的義務進行的。當賣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買方可以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義務,並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迫使賣方履行上述義務。具體包括:(1)要求賣方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二)修理、更換不符合要求的商品;(3)提交替代品等。在貿易實踐中,實際履行並不是壹種常見的救濟方式,而僅適用於特定條件下的貨物交易。如果不是這樣的交易,買家最有效的補救措施就是及時補貨,或者放棄交易,然後主張差價損失。
法律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7條,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之前交付貨物,他可以在該日期之前交付任何缺少的部分或補足已交付貨物的不足數量,或交付貨物以替換已交付的與合同不符的貨物,或補救已交付貨物中的任何不符之處,但該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費用。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規定的索賠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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