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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公約包括

國際人權公約包括《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知識導論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分別於1954年向第九屆聯合國大會提交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草案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草案。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從1955開始逐項討論和審議上述草案。

1966 65438+2月16第21屆聯合國大會以105票(無反對票)通過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106票(無反對票)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於1976年3月3日生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議定書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

國際人權公約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但其內容有所發展:

1.《世界人權宣言》中引起各國爭議的條款,如第17條,第28條,人人有權要求壹種社會和國際秩序,並沒有被納入《公約》。

2.《公約》對《宣言》未涉及的壹些內容進行了補充。例如,《公約》第20條規定,"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

最重要的補充是確認“所有民族都有自決權”和“自由處置他們的自然財富和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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