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四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願采用;
2.第十五條企業對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部門申請產品質量認證。
(1)如果產品合格,認證部門將授予認證證書,允許在產品或其包裝上使用規定的認證標誌。
(二)獲得認證證書的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認證標誌出廠銷售。
擴展數據
1,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
(1)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求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2)對滿足基本普適性、與強制性國家標準相匹配、引領相關行業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
2、行業標準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統壹管理。行業標準歸口部門及其管理的行業標準範圍,由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審核確定,並公布該行業的行業標準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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