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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產假先兆流產條例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凡符合上述產假法律規定的女職工,均應享受本人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事業單位不壹樣。企業女職工,單位已給予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未給女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的企業,應當支付其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的,應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醫療機構或者指定醫療機構檢查、分娩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其所在單位承擔,費用由原醫療基金渠道支付。

國家規定流產假多少天?

1.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2.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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