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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認可的區別

承認壹個國家或政府,是壹個現有國家以某種方式確認壹個新的國家或政府已經出現的事實,並表示願意與之建立正式外交關系的國家行為。承認作為國際法的壹項制度,可以引起壹定的法律效力:壹旦宣布,就為承認國與被承認國之間的全方位交往奠定了法律基礎。此外,承認壹般具有追溯效力,其效力可以追溯到壹個新國家或政府的建立。

國家承認是指對壹個新國家的承認,這種承認可能是由合並、分立、分裂和獨立產生的。壹個新的國家被另壹個國家承認後,就可以和那個國家建立外交關系。

政府承認就是承認壹個新成立的政府,並與之建立或保持正常關系。這個新成立的政府通常是通過革命或政變等非憲法程序產生的,對於正常的政府更叠不存在認可問題。在實踐中,各國往往根據“有效統治”的原則承認壹個新政府。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的聯系與區別是:承認壹個新的國家意味著承認壹個新的國際法主體的出現,而承認壹個新的政府不涉及國際法主體;承認壹個新的國家,當然也承認它的政府,但是承認壹個新的政府,只是承認那個政府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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