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十條國家鼓勵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增進身心健康。
社會體育活動應當業余、自願、小型、多樣,遵循因地制宜、科學文明的原則。
第十壹條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實施體育鍛煉標準,開展體質監測。
國家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社會體育活動。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公民參與社會體育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支持和幫助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
城市要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組織居民開展體育活動。
農村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和基層文化體育組織的作用,開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舉辦群眾性體育競賽。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掘、鞏固和提高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