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後0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退役士兵免費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國家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擴展數據: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三條,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支持,微利項目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首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或者聘用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用人單位招用或者聘用自謀職業並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自謀職業,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工,其工資、福利等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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