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開展的私募基金業務進行統計監測檢查;(二)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壹百壹十二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證券投資基金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行使審批或者註冊權。
(二)辦理基金備案;
(三)監督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的活動,查處違法行為,並予以公告;
(四)制定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規範,並監督實施;
(五)監督檢查基金信息的披露;
(六)指導和監督基金行業協會的活動;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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