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有以下內容:
(1)產品的結構、型號、規格和性能;
(2)正確的起重、安裝、使用、操作、維護、修理和儲存方法;
(3)保護操作人員和產品的安全措施,以及發生事故時的應急處理;
(4)對涉及環境和能源的產品,應規定必要的環保和節能措施;
(五)有安全限制要求或者有失效日期的產品,應當提供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存期;
(6)消費品必須標明必須註意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用戶群體的危險;
(7)盡量想象用戶可能遇到的問題。如產品在不同時間(季節)、不同地點、不同環境條件下可能遇到的問題,並提供預防和解決方案;
(8)說明書的封底必須有制造商的名稱、詳細地址和郵政編碼,以及本說明書的出版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中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