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法》第3、10和11條規定
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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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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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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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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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個問題:
著作權法第壹條:為了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和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個問題:
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本法自1991年6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