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運送遺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保證衛生,防止汙染環境;
2、火化遺體必須是公安機關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城市死亡證明。辦理喪事活動不得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任何地方埋葬屍體、建造墳墓;
3.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將遺體埋葬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墳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4.在人口密集、耕地較少、交通便利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
5、暫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
6.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
人口密集、耕地少、交通便利的地區,應實行火葬;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通過存放骨灰和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火葬具體規劃,將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的新建和改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