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九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建築、庭院用地),最多不得超過耕地125平方米;其他用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有條件利用山區荒地、荒坡的,最多不超過160平方米。宅基地用地面積限制為:三人及以下農戶75m2以內,四人農戶100m2以內,五人農戶110m2以內;6人及以上農戶在125㎡以內。如使用非耕地,每檔最大可增加15 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多可增加35㎡。實施舊村改造,下山安置拆遷面積超出用地定額20m2以上的,可放寬壹個等級的用地定額。
第十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並在公布申請宅基地的戶數、家庭人口、現有房屋數量、申請建房的面積和位置後無異議的, 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