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惡性腫瘤。如肺癌、胃癌、肝癌。
2.心血管疾病。例如急性心肌梗塞、心力衰竭和心臟瓣膜疾病。
3.腦血管疾病。包括大面積腦梗塞或腦出血。
4.腎衰竭。比如尿毒癥。
5.神經系統疾病。如腦膜炎後遺癥、帕金森病和嚴重的阿爾茨海默病。
6.肝病。如肝硬化、肝癌等。
7.呼吸道疾病。例如慢性阻塞性肺病和哮喘。
此外,還有包括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良性腦腫瘤、深度昏迷、雙耳耳聾、雙眼失明、癱瘓、心臟瓣膜手術、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語言喪失、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主動脈手術等多達25種疾病。這些疾病通常需要長期的治療和管理,對患者及其家庭影響很大。
重疾醫保範圍不包括,1,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院就診的人員,緊急搶救除外。2、因職業病、工傷或者工傷復發的。3.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4、因自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的傷害。5.食物中毒是由責任事故引起的。6、因自身治療引起的自殺,精神病除外。7.醫療事故造成的傷害。8、按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由本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對大病保險的範圍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重疾保險的認定應該由專業的醫療機構進行法律認定,因為重疾保險中規定的項目在很多情況下與非重疾保險非常相似,所以重疾保險的認定應該非常準確,避免重疾保險的認定出現錯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