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審查關聯交易時,可酌情采取以下審查措施:
(壹)要求保險公司及其關聯方補充說明或者提供法律意見書、財務顧問意見書等相關材料;
(二)提出公眾對關聯交易的質疑;
(3)要求對特定交易進行內部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四)委托第三方對交易資產進行重新評估、進行外部審計或出具盈利預測報告等專業報告;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采取的其他審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