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設置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按年度向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評估結果。
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壹條設置100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檢驗科和專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審批權限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