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定假日包括:
(1)新年,1天(10月1天);
(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壹、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
(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法定節假日由國務院辦公廳設立並發布,明確了每年法定節假日的安排。經國務院批準,我們將對元旦、春節、清明節、國際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的假期作出具體安排。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日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日工資應折算為月平均帶薪天數265,438+0.75天,小時工資應在日工資的基礎上除以8小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one hundred and fifty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