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只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為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工作,沒有規定可以提前下班。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到期;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當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的健康,加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保護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壹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