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誌願者服務期間給予壹定的生活補助(每人每月不低於1,000元)。同時,誌願者所在地納入國家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發放範圍的,執行當地艱苦邊遠地區工作人員津貼標準,按月發放。交通補貼按照誌願者家到服務地點的實際裏程發放,每年發放兩次。按照每人350元的標準,由國家項目辦為西部地區誌願者計劃購買綜合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二條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第六條國務院建立全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研究就業重大問題,協調和推動全國促進就業工作。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就業促進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促進就業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就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