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壹條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和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監督和管理金融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銀行業監督管理,規範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和前兩款規定的金融機構的境外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