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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否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

國家可以是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與者,是指依法參與法律關系、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即在法律關系中,是壹定權利的持有者和壹定義務的承擔者。在每壹種具體的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數量是不同的,壹般屬於相應的兩個當事人。壹方是權利的持有者,成為權利人,另壹方是義務的承擔者,成為義務人。

要參與任何法律關系,就要有權利能力。除了權利能力之外,某些特定類型的法律關系還必須具有行為能力,這是法律確認的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資格。這是參與任何法律關系的先決條件。法律確認行為能力。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與責任能力直接相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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