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創業是合夥人基於創業和發展經濟的考慮而進行的創業活動。合夥人之間的關系是純粹的物質利益關系,而不是倫理行政關系。雙方的合作是基於自願的原則,在相互交換想法和意見並就建立企業、開發產品和經營方法達成* * *諒解後進行的。每壹方的具體出資方式甚至出資金額都會有所不同,但在法律地位和人格地位上都是平等的。
(2)合夥利益的互惠性
合夥創業實現的動力是雙方都有利可圖,通過合夥可以彌補自身的不足,壯大實力,實現創業致富的夢想。利益永遠是相互的,合夥創業的過程是互利共贏的合作理念和合理組合。這種合作能否成功,取決於在利益分配中能否始終堅持互利原則。如果壹方試圖單獨受益,其夥伴關系將是不可持續的。
(三)合夥人責任、權利和義務的明確性
合夥創業改變了獨立創業的單壹化和家族創業的倫理化,以理性的眼光界定了創業主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將合夥人之間的關系確定為物質利益關系。為便於各方義務的履行和監督,保證彼此利益的實現,各方簽訂了書面合夥協議,明確約定了各自出資的方式和數額、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式。這種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明確和規範了合夥人的責、權、利,使每個合夥人都能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合夥企業中的地位、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