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糧油倉儲安全責任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糧油包括國家政策性糧食(含中央儲備糧、國家臨時儲備糧、最低收購價糧食、國家臨時儲備糧、臨時儲存進口糧食和國家壹次性儲備糧,含油脂,下同)和地方各級儲備糧油,以及各類糧油倉儲單位自有的商品糧油。
本規定所稱安全儲糧責任,是指糧油儲存單位、政策實施者、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糧油儲存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對糧油儲存事故後果的責任。其他單位和個人因過失或者過錯造成庫存糧油毀損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條安全儲糧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堅持“誰儲糧誰負責”、“誰毀糧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糧食儲存單位、政策實施者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職責明確、分工負責、有機統壹的安全儲糧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