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間,如果感到身體不適,監獄裏有專門的醫生來處理和檢查罪犯的身體狀況。這是家屬不用擔心的。但是,如果罪犯得了重病,怎麽辦?他可以申請保外就醫。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保外就醫。由於嚴重疾病導致的身體殘疾和長期患病導致生活難以自理,他已經喪失了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壹般保外就醫有兩種情況:1。人民法院認定罪犯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合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的,直接決定保外就醫。
2.罪犯在勞改場所服刑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的,經勞改機關批準,可以保外就醫。
對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當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監督檢查。保外就醫的期限應當計入刑期。罪犯已病愈,刑期未滿的,監獄應當繼續執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滿了,他會被如期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婦女;(二)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婦女,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
交付執行前,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