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定了鑒定時機:
如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可在損傷後進行鑒定;以損傷引起的並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應當在損傷穩定後進行鑒定。
以組織器官外觀損傷或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在損傷後90日進行鑒定;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原發損傷及其並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應說明可能產生的後遺癥,必要時應進行復查和補充鑒定。?
疑難復雜損傷應在臨床治療結束後或損傷穩定後進行鑒定。
壹般情況下,以原發傷為主要評估依據的,原則上應在3個月內進行延伸資料。任何人采取外觀損傷或器官(大腦、聽覺裝置、視覺裝置等。)或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估依據且需要觀察和檢測損傷後果或轉歸的,壹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內;
任何疑難、復雜、損傷程度不確定者,均可在治療結束或狀態穩定後6個月內進行。對涉及外觀損害或功能損害,尚未達到損害程度評估時間的,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癥作出初步檢查意見(結論),並說明可能的後遺癥;
必要時,可以在損害程度評估時進行復檢,作出鑒定結論。
百度百科-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百度百科-損壞程度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