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或者修理。
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時間超過30天的,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對消費者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壞,非三包修理者拆卸造成的損壞,無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壹致或者塗改,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收費修理。銷售者的修理、更換、退貨責任來源於《產品質量法》的以下規定:“銷售者對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1)在沒有事先說明的情況下,不具備產品應有的性能;
(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上述規定適用於壹般產品質量三包。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