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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建築時間條例

早上6點到下午10。

施工過程中,場界環境噪聲是指白天6: 00至22: 00期間,不得大於70分貝,夜間22: 00至次日6: 00期間,不得大於55分貝。如果超過這個標準,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投訴。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變化的,必須及時申報,並采取適當的防治措施。如果超過這個標準,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投訴。國家規定6點到22點白天施工正常。

在居民區施工,國家有關法規規定,除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外,不允許夜間施工。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市區內,使用機械設備進行建築施工,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工程名稱、施工地點和工期、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采取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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