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零售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零售商品經營者和計量監督員可以按照下列方法檢定商品:
(1)原始計量器具的檢定方法:直接檢定商品,商品的核稱值與結算(標稱)重量值之差不得超過商品的負偏差,相同數量的稱重與核稱值的最大允許誤差優於或等於配送商品負偏差三分之壹的重量,重量指示值與商品核稱值之差不得超過商品的負偏差;
(2)高精度稱重計量器具的檢定方法:用最大允許誤差優於或等於所售商品負偏差三分之壹的計量器具直接檢定商品,商品實際重量值與結算(標稱)重量值之差不得超過商品負偏差;
(三)等精度稱重計量器具的檢定方法:用另壹臺最大允許誤差優於或等於所售商品負偏差的計量器具直接檢定商品,核稱值與商品結算(標稱)重量值之差不得超過商品負偏差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