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歸責歷史上,自羅馬法以來,就堅持過錯責任原則,“沒有過錯即沒有責任”是著名的法律格言。隨著社會的發展,工業事故、環境損害事故的大量出現,危害源的復雜化和多樣化,舉證由受害人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幾乎不可能,世界各國出於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考慮,紛紛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該原則的特殊原則,只適用於法律規則的特殊情況。在競合關系領域,由於現代經濟的快速發展,保護交易安全已成為合同法在該領域的主要控制成員。因此,嚴格遵守合同原則已成為現代合同法最重要的原則之壹,不履行合同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無過錯責任。通常情況下,不可抗力是逃避責任的事情,這種結論是由大陸法系的過失責任決定的。在法律做出特殊規定的情況下,不可抗力具有無過錯責任的條件。就壹般情況而言,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合同當事人壹般可以通過舉證不可抗力的發生避免不履行的責任。本文首先從該原則的概念、相關責任(過錯推定責任、最終責任、嚴格責任)的區分、法律特征及構成要件談起,其次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以及實踐等方面進行探討,最後提出自己的觀點,從而加深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認識和理解,以便更好地適用現代民法這壹理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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