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第三條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的網絡生態,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第十五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制度,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鉤的管理和服務。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禁止互聯網直播服務用戶重新註冊賬號,並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黑名單通報制度,並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