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3.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區不允許養狗,這是違法的。從本質上來說,小區物業是沒有權利禁止寵物的,物業不是政府機關,也不是公檢法單位,沒有執法權。但如果主人沒有辦理養犬證或者沒有拴繩,物業可以報警,警方有權力處理。在主人證件齊全,且狗已註射狂犬疫苗的情況下,無權禁止主人在家飼養。但是不建議在小區養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5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6條
違反管理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7條
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趕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