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除了醫務人員和與患者或感染者直接接觸的人員外,還有接觸潛在汙染物的人員,如清潔工、護士、水管工、實驗室工作人員等。、佩戴微粒防護口罩,其他醫院工作人員如保安、醫生等佩戴醫用外科口罩或防護等級更高的口罩。
3.公共場所的服務人員,如空姐、警察、快遞員等。,以前被要求戴壹次性醫用口罩。本次修訂升級加強了,要求他們在工作時佩戴醫用外科口罩或防護等級更高的口罩。
法律依據:《重點場所和重點單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防護指南》第三條是保持其有效性的關鍵。市民應註意以下日常事項:壹、正確佩戴口罩,確保覆蓋鼻、口、下巴,鼻夾要壓緊。口罩如有臟汙、變形、破損或有異味,應及時更換。每個口罩累計佩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它是跨區域的公共交通工具。已經在醫院等環境使用過的口罩,不建議重復使用。需要重復使用的口罩,不用時應掛在清潔、幹燥、通風的地方。如果在佩戴口罩期間感到憋悶、氣短,應立即到空曠通風處摘下口罩。外出時應帶備用口罩,存放在原包裝袋或幹凈的收納袋中,以免擠壓變形。廢棄口罩應歸類為其他垃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