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應當依法與被招用的外國人訂立勞動合同,但該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解除不同於招用境內員工:
1)與外國人的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2)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經雙方協商壹致不能直接續訂。按照《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後方可續簽:“被聘用的外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其就業證無效。需要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原合同期滿前30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延長就業時間,經批準後辦理就業證延期手續。”
3)用人單位與聘用的外國人解除勞動合同後,應當及時向勞動和公安部門報告,並交回外國人的就業證和居留證件。
2.如果該外國人是由總部在國外的用人單位總部派遣到中國工作,建議國內用人單位與總部明確派遣該員工的相關問題,包括派遣時間、工資待遇等。從理論上講,外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仍然是與總部建立的,與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
經與勞動部門協商,由總部派遣的,用人單位無需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境外派遣單位會出具相應證明材料,並註明用工期限。相應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同時提供中文譯本,譯本由用人單位蓋章。